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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庄河市实验小学章程

2013年11月08日 08:14:27 来源:大连计庄河市实验小学 访问量:601

大连市庄河实验小学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章、后勤管理

      第五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教 职 工

  第七章、学生及家长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市庄河实验小学内部规范化管理,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整体教育质量,把实验小学建设成为本地区示范性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于大连市庄河教育局,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

  学校全称:庄河市实验小学

  学校地址:庄河市红岩路548

  第三条  校训:文明好学,活泼有为

       校风:尊师爱生,团结奋进

       教风:身正业精,诲人不倦

       学风:惜时、有恒、创优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让学生打下扎实稳定的基础,使学生具有终身受益的素质。

  第五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1928年6月1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由庄河市教育局任命。

  第七条  校长的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评估,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一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六)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七)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八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它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九条  学校设副校长3人。副校长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产生、任命。副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条  学校按实际需要设立中心教研组、幼教办、教导处、大队部(或政教处)、后勤部五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合作。

  中心教研组、幼教办、后勤处的组长由校级领导担任。

  教导处设一名教导主任,两名副教主任。

  大队部(或政教处)设一名大队辅导员(或一名政教处主任)

  中层领导竞职上岗(三年一次)竞职上岗者民意赞成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同时还得具备聘任领导小组的赞成票达60%以上(二者缺一不可)

  第三节 校务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校务会议决定。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大队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支委会对学校重大问题有决策权。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制定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设置的课程要开齐、上足,不允许擅自停课、调课、上其它课程,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

  第十六条  从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出发,积极进行课程改革,加强教材研究及本土文化研究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校本课程的整体功能,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拭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学校教学大纲规定的德育要求。

  第十八条  成立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教导处、工会、大队部主要负责人及班主任参加德育工领导小组。党支部、大队部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密切联系社会与家庭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增强教育合力。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班主任的德育工作功能。

  第二十一条  以培养“四有”新人为宗旨,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断加强常规习惯的养成教育,努力将规范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领导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定期地进行德育工作检查,开展德育工作评比活动。

  第二十三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要认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每位教师要认真执行本校的教学常规制度,特别要加强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教学过程的基础环节的检查,明确要求,保证质量。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重视推广科研,积极构建本校的学科教育模式。

  第二十五条  转变教育思想,更新理念,鼓励教学方法改革的实践和探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学习,发展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以及创造能力。

  第二十六条  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抓好体育课、眼保健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校档案,以转学、体学、借读等严格手续程序。

  第二十八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二十九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后勤管理制度,大的经费投资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校舍、场地按有关规定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定期对校舍、场地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作,交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学校要搞好校园建设。规范、净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率。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大队部受学校党组织领导,要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教师考核评价办法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它重大问题。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职工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义。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考核依据是学校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学生及家长

  第四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等遇,有权在校内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仪器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应获得公平评价。

  (五)学生干部要多为同学、集体服务。

  (六)享受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三)文明守纪,讲究卫生,不在校园里乱画,不骑自行车上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八条  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权利:

  (一)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的权利。

  (二)向学校反映家长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为其未成年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依法行使监护权,确保其子子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六年学业。

  (二)配合学校,对其子女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教职工大会关于通过《庄河市实验小学章程》的决议

            依据庄教发[2007]22号文件精神,我校成立了学校章程起草小组,起草了学校章程。于2007年9月19日召开教职工大会,审议学校章程草案报告,大会一致通过学校章程草案报告。

                                                                                                                         庄河市实验小学

                                    2011919

 

 

 

 

 

 

编辑:张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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